一隻據稱價值幾十萬元的藏獒,因患病被送到昆明一家寵物醫院治療,在住院期間死亡。因為賠償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最後引致訴訟。我所代理的這家寵物醫院,就此惹上了一起不折不扣的「狗官司」。
人如果因為看病而死亡,自然屬於醫療糾紛,但狗在住院期間死亡進而釀成訴訟,在當時乃至現在都是一件新鮮事。
這場官司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純種藏獒患病,輾轉多處治療
據藏獒的主人李先生說,他在雲南曲靖從事藏獒養殖事業多年,這隻死亡的藏獒是一年前花26萬元從朋友的手中買來的,屬於純種藏獒。
事發前一個星期,他發現這隻1歲半的藏獒出現食量下降等異常情況,就將它送到曲靖一家寵物醫院治療。醫生檢查後說是肝臟出現問題,該院無法治好,建議他將藏獒送到昆明治療。
2010年7月12日上午,主人李先生將藏獒帶到昆明的一家動物醫院。醫生診斷後,給出的結果是「黴菌毒素中毒」,並開了針水輸液。
當天下午,李先生聽朋友介紹說另一家寵物醫院很擅長治療藏獒,便將自己的藏獒帶到這家朋友推薦的寵物醫院治療。
後來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我看護到晚上9點左右,因為家裏還有事,就趕著開車回了曲靖。當時,醫生說狗可能是肺上有毛病,需要住院治療,我就辦理了入院治療手續。當時醫生說,醫院24小時都有醫生陪伴治療,叫我放心。」
然而次日早晨7點,他接到醫院打來的電話,告知他的藏獒已經死亡。
糾紛驚動警方,賠償難有共識
趕到醫院後,李先生與院方發生了爭執,他懷疑寵物醫院在用藥、治療過程中出現問題,要求看處方,當時雙方還為處方發生了爭搶。
隨後矛盾進一步升級,李先生一時氣得要砸店,被趕來的派出所民警勸住了。民警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李先生要求醫院賠一隻同樣的藏獒或7萬元。但經過多次協商,雙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
而據寵物醫院的醫生介紹,2010年7月12日下午,藏獒送到醫院時,出現的症狀是呼吸困難、口腔紫干、喘得厲害,當時懷疑是肺上有問題,也不排除經過多家醫院輾轉而來,有染上傳染病的可能,就建議李先生的狗住院治療。
「因為藏獒已經在其他地方檢查過病症,醫院決定第二天再做檢查。而且考慮到在其他醫院已經打過青黴素針水,就間隔一段時間再給它輸液。」肖醫生說,「但是到了次日凌晨4時許,藏獒突然產生了不良反應。值班醫生急忙對它進行搶救,還為它進行了呼吸氧氣等一系列治療,但是沒有搶救過來。」
發生糾紛後,院方提議由第三方進行死亡原因鑑定,這樣比較能令雙方信服。
而派出所民警也建議,先把藏獒的屍體保存起來,請專家來鑑定後,再作結論。於是院方當天就買來一個大冰櫃,把藏獒的屍體冰凍了起來。
主人提前訴訟,要求院方賠償
在「醫患」雙方當事人的要求下,由多方動物專家組成的雲南首個寵物醫療事故鑑定小組來到了寵物醫院。
鑑定小組在聽取了醫患雙方的情況介紹後,對情況作了初步分析,當場表示將根據雙方的意願進行有針對性的動物解剖,查明原因,最後向當事人或媒體公佈鑑定的結果。
但是,雙方又在鑑定項目上有了分歧。
藏獒的主人李先生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院方給予賠償,醫院方面遂委託我當時所在律所的主任解家璽律師和我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代理此案後,我們首先對案件性質作了初步分析:
寵物在寵物醫院因治療無效死亡引起的寵物主人與寵物醫院的糾紛,其性質並不屬於一般的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中治療的對象是人,案由屬於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或者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但是本案中治療的對象是狗而不是人,案由應該如何確定呢?這首先要確定狗的法律屬性。
藏獒在中國屬於名貴犬,血統純正的藏獒價值幾十萬元乃至上百萬元,但其在法律定義上仍屬於人的財產,狗主人對狗享有的是財產權,因此本案的定性應該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因此,本案適用一般的舉證規則,並不適用醫療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倒置等情形。
多次尋求鑑定,卻都沒能進行
本案於2010年7月訴至法院,我們接到法院的傳票查看案由,發現果然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原告方在舉證期內,申請對寵物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藏獒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鑑定,我方作為寵物醫院的代理人,也本著查明事實的原則同意進行鑑定並積極配合原告方尋找鑑定中心,但我方為證實藏獒的價值,還申請法院指定鑑定中心對藏獒的價值進行評估鑑定。
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協商確定了進行司法鑑定的機構。
然而一個月後,該司法鑑定機構回函法院,說明其無寵物醫療鑑定以及寵物價值評估的技術力量及相關鑑定資質,故不能對本案進行鑑定。
隨後,原告方又選定了一家鑑定機構,我方仍舊錶示同意。沒想到一個月後得到書面回復,該鑑定機構也表示自己沒有能力進行鑑定。
在鑑定不能的背景下,法院於2010年11月2日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方將索賠金額從10萬元提高到26萬元。
雙方爭議焦點:醫院有否過錯
在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
第一,作為被告的寵物醫院以及醫生是否具備寵物醫療的相關資質;
第二,被告對患犬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患犬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原告方主要援引《動物防疫法》第六章中的規定,認為寵物醫院無一人具備職業獸醫資格證,認定其不具備開辦寵物醫院的資質,並認為患犬的主管醫生無職業獸醫資格證,屬於「非法行醫」。除此之外,還認為寵物醫院的病歷存在混亂、書寫不規範的情形。
而作為被告寵物醫院的律師,我方針對原告方的主張充分發表了代理意見。
我們首先指出,被告開設的寵物醫院具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資質。
被告醫院是經過昆明市農業局核准並頒發雲南省動物診療許可證,且經昆明市西山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動物診療結構,我國行政機關的核准發證行為,使得被告開設的寵物醫院具備了動物診療活動的資質。
隨後我們又指出,主管醫生同樣具備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資質。
該醫生2004年7月從雲南職業技術學院畢業後即從事獸醫工作,工作年限已達兩年以上,符合《昆明市動物診療管理規定》的規定。
另外,獸醫師資格證考試是在2010年才開始實施的,在獸醫資格證考試制度制定實施以前,全國的獸醫都不具有獸醫師資格證,因此,本案中醫生的診療行為不應認定為非法執業。
原告舉證不力:最終撤回起訴
除此之外,我還在法庭上著重闡明:被告醫院在對患犬的診療過程中,盡到了相應的告知義務。
在患犬住院當日,被告針對患犬的病情對原告進行了病危通知,已經明確告知原告患犬病情危重,隨時可能出現心跳、呼吸停止,甚至是死亡,原告當時也在病危通知書上簽字認可。
在患犬入院後,醫院通過患畜入院病情書、處方箋、住院病情記錄、護理記錄等形式記錄了對患犬的診療及護理情況,被告醫院對患犬的治療及護理過程規範、科學、符合診療常規。
寵物醫院的治療對象是狗不是人,收費標準是治狗的標準而不是治人的標準,因此不能苛求寵物醫院用三甲醫院的護理標準去護理一隻狗,也不能苛求醫院用對人的記錄標準來記錄一隻狗的病情,因此被告對患犬的病情、護理記錄雖然達不到治療、護理人的記錄標準,但完全符合寵物醫院行業的治療、護理規範。
最後我方強調,本案的案由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舉證責任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承擔,也就是證明被告的診療護理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患犬的價值究竟幾何,應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本案的鑑定過程中,被告醫院一直積極配合原告尋找司法鑑定機構,但是至今得到的結果是「鑑定不能」,原告不能夠證明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一個月後,我們收到法院的通知,被告方已經撤訴。
寵物醫療鑑定空白有待彌補
本案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作為原告方首先要證明藏獒的價值,其次要證明寵物醫院的治療行為與藏獒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無論法官還是律師都不是寵物狗方面的專家,也不具備寵物醫療的專業技術知識,因此只能靠第三方力量對患犬的價值進行評估,對本案中患犬的死亡結果與寵物醫院治療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認定。
但是,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動物醫療技術鑑定機構,也就無法查明患犬的死因,無法明確寵物醫院的過錯以及因果關係,這就是本案中原告舉證不能的根本原因。
隨著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養的寵物也越來越高檔,幾千元、幾萬元一隻的寵物已經不算稀奇。
建議由司法部門、農業行政部門、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動物醫療技術鑑定的相關辦法,儘快建立寵物醫療鑑定的專家庫,制定寵物醫療技術鑑定的申請程序、受理範圍等相關制度,設立寵物醫療技術鑑定中心,這對於眾多寵物愛好者和正規寵物醫院來說應該會是個好消息。
作者 | 金尚江(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